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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7-09 16:24

  当事人:黄志添,男,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410396107,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12号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住宅楼。

  经查明:2022年10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简称“工商银行闽都支行”)与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指派林欣、黄志添律师为工商银行闽都支行与福州飞网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良贷款债权清收提供非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代理等法律服务。黄志添在承办前述法律事务期间,于2024年1月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本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但在处罚执行期间,黄志添仍以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委托代理人身份承办法律事务。

  以上事实有黄志添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所附材料、调查笔录、委托代理合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4年7月4日执行笔录、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3)闽0427执10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福州市司法局榕司罚决〔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黄志添律师在停止执业期间,仍以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委托代理人身份承办法律事务,其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六项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黄志添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5年7月4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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